面对当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团伙化、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和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如何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某公司品牌手机遭遇“李鬼”,制假团伙非法经营金额达1亿余元……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制假团伙、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为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推动创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A公司在市面上发现有假冒其公司品牌的手机售卖,经过调查发现,这些假冒品牌的手机及配件都是来自于B公司。于是,A公司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自行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经初查,这是一条庞大的制假产业链。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情况下,接受他人订单,在中国境内组织多家公司生产假冒A公司品牌手机及配件,销往国外。涉案公司近10家,涉案金额达上亿元。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后,即指派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检察官提前介入。针对本案涉案人员多、组织架构复杂的情况,检察官就侦查方向、证据固定、讯问重点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经过前期排摸侦查,公安机关抓获了B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及员工蒋某、李某、冷某等十余人,扣押各类手机、主板、贴标、印有A公司品牌手机字样的手机面壳等,并抓获B公司的客户、多家公司负责人及生产人员等20余人。
几日后,B公司负责人吴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吴某交代了整个作案团伙和流程:“我和妻子杨某经营包括B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2018年开始主要经营假冒A公司品牌手机。公司员工蒋某、李某、冷某等人分别负责软件工程、产品设计、质检、财务、仓管等。”据供述,制假的流程是先接国外客户订单,组织供应链进行生产,最后把成品通过出口公司发物流到客户指定的仓库,客户自行安排货运至国外。供应链涉及多家公司,分别负责主板芯片、屏幕镜面、彩膜、辅料等生产加工及整机组装。王某就是供应链中一个企业负责人。
王某经营的C公司主要负责制作手机主板,按照每个客户需要的手机样机及三维模型图,由硬件工程师画出主板线路图,由另一公司做出主板板材后,C公司找贴片厂进行贴片,随后由软件工程师灌入最基本的测试软件,待客户测试成功后进行量产,并按照每个客户需求灌入更完善的软件。
2019年9月起,C公司开始为B公司生产假冒A公司品牌手机的主板。王某是否知道B公司没有正真获得该品牌手机标识的授权?“在灌入软件时,B公司给的软件模板和需求中,要求将A公司的logo在软件内隐藏。我知道这是在假冒A公司的品牌手机。”但王某还是照做,并继续与B公司保持合作。
蔡某是B公司的客户之一,他向B公司下订单,做假冒A公司品牌的手机。蔡某将手机的详细照片、带有A公司品牌的logo,以及市面上的正规手机型号发给吴某。在蔡某利用微信图片验收后,告知国际物流的入库号,吴某将生产的后盖及标签安装在单机头上,和镜面分开发货至国外。
● 为完善本案证据,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记录,通过涉案人员之间的聊天、通信信息查明制假经过;
● 调取B公司的订货单、出货单和公司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核实制假数量,将相关材料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
● 对吴某、杨某等人加强讯问,围绕B公司员工的入职时间、工作分工、接触品牌情况作仔细地了解,进一步查证员工的主观明知程度;
● 对于供应链上的公司,及时对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中涉及定罪的文档、图片及数据,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固定,查证这一些企业涉案情况,调取涉案公司、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完整资金链图表,查证犯罪金额。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施某也是吴某的客户,他向B公司下单定制带有A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产品,将假冒品牌手机产品伪装成正规跨境贸易商品运输到国外,由当地同伙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犯罪,便制发《应当逮捕嫌疑犯建议书》,对施某提出追捕。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卷移送审核检查起诉。检察官第一时间依法向A公司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诉讼权利。后考虑到疫情的影响,为更好落实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的要求,检察官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连线本案的权利人代表。
检察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进行了说明,详细告知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13项权利,以及作证、如实提供证据、陈述、协助司法机关辨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等6项义务。检察官着重听取了权利人代表的相关意见,并对权利人代表提出的阅卷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出庭作证等问题作出解答。
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权利人A公司不仅积极向嫌疑人主张赔偿,并且补充提供了完整的报案材料、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授权文件、产品侵权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加强完善了本案证据。
在审讯时,检察官发现,这些嫌疑犯对犯罪事实并没有作详尽的供述,进行了辩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困难。但检察官并没有“一诉了之”,而是积极对嫌疑犯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充分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根据各人不同的供述情况,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B公司吴某和杨某如实供述二人假冒A公司品牌手机的犯罪事实,但对于犯罪数额方面存在异议。
检察官便将B公司的出货单据、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汇总整理后,与两人逐条核对,解释司法审计中的认定依据,两人最终认可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金额。
B公司9名员工“先供后翻”,他们辩称不知道公司的品牌手机及配件没有经过A公司的授权。
检察官在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启动证据开示工作,将言词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出示,从员工长期工作期间从未看到涉案品牌授权着手,结合手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吴某指使员工销毁带有标识的物料等情况做释法说理,最终几名员工认罪认罚。
C公司的软件工程师陈某辩解道:“我不知道品牌标识是不是B公司的,只是按照客户的要求隐藏软件标识。”
“修改原始开机动画隐藏相关品牌logo,设置相关代码切换显示logo的开机动画,是不是满足一般手机的软件要求?”
在检察官一连串的发问下,陈某无言以对。在一系列证据面前,陈某更是彻底放弃了侥幸心理。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杨某、蒋某、李某、冷某、王某、陈某、蔡某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很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20余人提起公诉,并根据上述人员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本案中,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这个制假团伙从生产加工出售所有的环节进行了全链条打击,凸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在办案环节,注重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提升了权利人诉讼参与度,推动办案程序公开透明。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未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加强行刑衔接工作,及时获取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行为以及新领域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将专业对口、经验比较丰富的办案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办案队伍中,逐步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为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检察力量。